他山之石或可攻玉:税制绿色化对企业创新的溢出效应
程博 熊婷 殷俊明
一、引 言
建造智利复活节岛巨人石像的民族去了哪里?石像之谜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美国夏威夷大学考古学家泰里·亨利给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认为巨人石像耗尽资源,导致了智利复活节岛文明的毁灭之谜。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40多年的高速增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不断曝光的工业废水废气偷排事件、厦门二甲苯(PX)抗议事件、遍布全国的“血铅超标”、“癌症村”等环境污染事件无不表明,以高耗能和高污染为特征的粗放型增长导致空气污染严重,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人居生活环境和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造成社会健康成本激增,使得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各界对环境治理的关注和重视。为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十八大、十九大相继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鉴于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与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筑一个完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政府通过向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从被动治理向主动治理转变,倒逼企业进行排污减排,从而遏制环境污染的蔓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中央绿色发展理念能否切实转化为企业环境治理的动力,取决于作为污染主体的企业对中央环保政策的回应策略。环境问题具有外部性特征,治理环境污染的关键在于将环境的外部性成本制度化和内在化。庇古的外部效应理论和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税收调控是将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转化为排污者排污内部成本的有效措施,从而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Pearce,1991;Gradus和Smulders,1996)。“波特效应”假说认为,严格合理的环境规制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水平,从而抵消掉部分或全部的环境成本,使得企业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Porter,1991;Lee等,2011)。2016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出台正是一项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调控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设计。《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实现了费改税的平稳转移,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的基本原则,旨在将企业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势必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投资决策、环境信息披露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面对逐渐增强的环境规制,企业是选择被动接受污染处罚继续生产,还是主动加大创新力度实现绿色生产?这是一个有待检验而且十分有趣的科学问题。《环境保护税法》出台这一准自然实验的外生事件,为检验环境规制的“波特效应”提供了难得的实验场景,也为识别和审视税制绿色化进程对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意义。
鉴于此,本文利用2016年12月25日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为准自然实验,以2015-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基于“波特效应”假说的理论分析框架,构造倍差法模型(DID)对税制绿色化能否推动企业创新活动进行实证检验。本文研究发现:(1)总体而言,《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对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即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税制绿色化使重污染企业的创新水平上升了32.31%,相当于专利申请量平均增加1.381项;(2)税制绿色化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创新水平的现象在非国有性质、低融资约束、行业竞争程度低的企业中更为明显;(3)政府给予企业的环保补贴对税制绿色化的企业创新溢出效应的激励作用有限,同时发现企业环保投资对企业创新并不存在挤出效应。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利用《环境保护税法》出台这一外生政策冲击,检验了税制绿色化在中国能否实现“波特效应”,从政府财税政策调控视角丰富和拓展了绿色税制改革和企业创新研究的相关文献,也为“波特效应”假设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理论支撑。其次,借助《环境保护税法》为自然实验事件,构造倍差法模型,系统识别和审视税制绿色化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不仅可以缓解内生性问题的困扰,而且从企业创新水平视角为税制绿色化的效果评估提供了微观证据,这对于理解政府采用财政手段如何调整影响企业环境行为、推动企业创新及其后续税制改革和相关环境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三,绿色税制是政府采用财政手段将企业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内部化的重要工具,本文的研究为政府完善税收体系,引导企业遵守《环境保护税法》并主动防污减排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决策依据,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大治污减排力度,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制度背景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早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并于1998年、2003年、2007年、2015年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近年来,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致使“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如何兼得成为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涂正革和谌仁俊,2015)。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污染防治与化解重大风险和精准扶贫一起视为攻坚战,并提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2014年11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报送国务院。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6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同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税制绿色化相关历程如表1所示。
《环境保护税法》在制度设计上吸收和借鉴了排污费制度的内容,既通过排污收费制度关键要素的平移来保持平稳过渡,又通过适当提高征收强度和正向激励,落实企业的治污减排责任。《环境保护税法》共分为5章28条,分别对纳税人、纳税对象、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税收减免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针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大类117种主要污染因子进行征税。《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填补了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中排放税的空缺,是我国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实现了费改税的平稳转移,不仅是中国税制绿色化进程的里程碑,更是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不断增强国家经济市场调控能力的重要体现。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制度是一种兼具激励与约束功能的行为规范,行为人在成本与效益的比较以后最终决定是否遵守制度(葛守昆和李慧,2010)。事实上,制度建设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定因素,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才能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这也折射出环境规制政策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胡珺等,2017)。已有研究发现,企业创新是协同环境环保与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即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支持“波特效应”假说(Porter,1991;Horbach,2008;Johnstone等,2010;Lee等,2011;李园园等,2019;胡珺等,2020)。但也有研究持不同观点,认为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并非存在溢出效应,而是挤出效应或是一种非线性关系(Dean和Brown,1995;Daddi等,2010;Ramanatan等,2010;Kneller和Manderson,2012)。至今,理论界对于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之间关系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结论,产生分歧原因可能是由于环境规制主体和作用机制不同,或是选取样本企业的行业以及市场环境差异所致。
以高耗能和高污染为特征的粗放型增长促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之相应环境规制也在渐进中前行,现有环境规制工具多以行政手段为主,难以将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完全转化为排污者排污的内部成本,以至于出现“污染——治理——污染”的怪圈。然而,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单一的环境规制工具难以起到理想的效果,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环境规制工具组合,才能实现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庇古的外部效应理论和双重红利理论认为,财政税收手段是将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转化为排污者排污内部成本的最有效环境规制工具之一(Pearce,1991;Gradus和Smulders,1996)。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实施绿色税制的经验,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正式出台,是一项兼顾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性环境规制工具,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调控、规范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设计,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内化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成本,主要针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大类117种主要污染因子进行征税。这为我们利用外生政策冲击事件,检验综合性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提供了契机。
本文认为,税制绿色化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对企业创新存在积极的推动效应。首先,通过企业创新来缓解环境成本压力。《环境保护税法》出台不仅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原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层级不够、约束力不强的现状,而且从制度层面初步构建起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税体系的基本框架,使得企业面临的环境成本和环境不当行为风险急剧增加。若企业维持原有生产技术、工艺和生产方式,不仅难以满足环境监管的要求,而且环境成本也会进一步增加,这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悖,从而使得企业管理层有动机“以变应变”,通过企业创新来改进生产技术和淘汰落后工艺,最终缓解环境成本压力(胡珺等,2020)。其次,通过企业创新来规避政治成本压力。税制绿色化提高了税收的合规性和纳税人的环保意识以及环境治理的主观能动性,而更为重要的是激发企业管理层创新的意愿。往往污染排放的重要源头企业更容易引起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使其面临较高的政治成本(刘运国和刘梦宁,2015)。企业为了规避或者减轻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关注过多招致而来的政治成本,有强烈的意愿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来应对环境风险,缓解政治成本压力。第三,潜在收益增强了企业管理层创新动机。一方面,创新的不确定性削弱了管理层创新动力(Tian和Wang,2014),但税制绿色化增加了企业创新的约束条件,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选择,有助于激发管理层创新潜能和提高企业创新成功率;另一方面,企业创新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差异化以及塑造企业形象,从而获得产品市场竞争优势,赢得消费者、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认可。并且,管理层进行创新动机随企业创新的潜在收益增加而随之增强(胡珺等,2020)。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说H1:
H1: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
非国有企业多以经济目标为导向,而国有企业则与其不同,由于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任命(Wong,2016),使得国有企业与政府保持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以至于国有企业具有多目标任务,除了经济目标以外,还承担着扩大就业、维护稳定、财政负担、环境治理等多元化的政治目标(Lin和Tan,1999;Chen等,2011;林毅夫和李志赟,2004;唐松和孙铮,2014)。本文认为,与国有企业相比,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的现象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明显,这是因为:一方面,税制绿色化虽然可以倒逼企业创新,但国有企业较非国有企业所承担政策性负担需要耗费企业资源并且冲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降低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挤兑企业创新投入;同时,企业创新具有期限长、风险大、收益不确定性等特征,其决策很大程度上受管理层动机的影响。由于国有企业管理层的人事任免、任期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以至于企业管理层决策时,有选择期限短、见效快、风险小的投资项目偏好,而忽略企业创新所带来的长期发展,否则最后很可能为他人“做嫁衣”的考虑,从而降低了创新意愿和动力,进而导致国有企业创新效率损失(吴延兵,2012)。另一方面,政策性负担扭曲了国有企业经营目标,一旦企业亏损政府往往会“兜底”,会对国有企业进行事前的保护或事后的补贴(林毅夫和李志赟,2004;杨德明和赵璨,2016),从而削弱了管理层以企业创新措施来协同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动机;而非国有企业则有所不同,由于缺少政府的“兜底”,面临税制绿色化带来的环境成本压力、政治成本压力以及创新的潜在收益,使得通过企业创新迎合政策获取资源(如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以及缓解压力的动机更强。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说H2:
H2: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的现象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明显。
企业创新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投入大量资金并且冒较大的风险才能实现预期收益(Chen和Hsu,2009)。已有文献表明,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会抑制企业创新活动开展(Brown等,2009;Hsu等,2014;Cornaggia等,2015;鞠晓生等,2013)。本文认为,与融资约束水平高的企业相比,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的现象在融资约束水平低的企业中更为明显,这是因为:一方面,创新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来维持长期的投入,并且创新过程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创新产出一般是无形的,难以作为抵押品获得银行贷款,使得创新活动面临严重的外部融资约束(Brown等,2009;Hottenrott和Peters,2012;余明桂等,2019)。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够完善,银行贷款仍然是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来源,由于企业创新具有周期长、不确定性高、风险收益不确定性等特征,加剧了企业贷款难度,进而影响企业创新活动。因此,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的影响会受到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若企业不存在融资约束,意味着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创新活动。相反,随着企业融资约束加剧,企业创新活动资金安排必将受到约束和限制。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说H3:
H3: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的现象在融资约束水平低的企业中更为明显。
毋庸置疑,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的影响还会受到行业竞争程度的影响。本文认为,与处在行业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相比,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的现象在行业竞争程度低的企业中更为明显,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创新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并且短期内难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而,行业竞争程度越高,意味着该行业内的竞争越激烈,处在该行业内的企业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和压力(Hou和Robinson,2006),同时企业面临竞争对手的威胁也随之增多,面临绩效考核和雇佣风险的双重压力,引发企业管理层职业忧虑,进而诱发其短视行为,以至于逐利的企业管理层有较强动机采取减少企业创新投入来增加现金流和改善企业业绩。另一方面,行业竞争压力主要来源于企业的产品价格、生产成本、产品质量等与同行业的不利差异(温日光和汪剑锋,2018),税制绿色化将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转化为排污者排污的内部成本,使得企业环境成本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有较强的动机通过削减创新投入来应对产品市场风险和压力,以解燃眉之急。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说H4:
H4: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具有溢出效应的现象在行业竞争程度低的行业中更为明显。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为了考察税制绿色化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本文利用《环境保护税法》出台这一准自然实验外生事件,借鉴Bertrand和Mullainathan(2003,2004)的研究设计,构建如下倍差法模型:
其中,PA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企业创新水平。借鉴Makri等(2006)、Hsu等(2014)、付明卫等(2015)、江轩宇(2016)等的做法,本文以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衡量其企业创新水平(PAT_1)。同时,出于稳健性考虑,本文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作为企业创新的另一个度量指标(PAT_2),以求更准确地刻画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
Post为税制绿色化的指示变量,《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前(即2015-2016年)Post定义为0,《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即2017-2018年)Post定义为1。参照刘运国和刘梦婷(2015)的研究,根据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结合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本文将研究样本划为重污染行业(包括采掘业、纺织服务皮毛业、金属非金属业、生物医药业、石化塑胶业、造纸印刷业、水电煤气业和食品饮料业)和非重污染行业两组,对于重污染企业,Treat定义为1,否则Treat定义为0。
Controls表示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常用设定(胡珺等,2017;程博等,2018),本文控制了产权性质(Soe)、公司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盈利能力(Roa)、成长能力(Growth)、研发投入(R&D)、上市年龄(Age)、经营现金流(Cashflow)、股权集中度(First)、两职合一(Dual)和独立董事比例(Indep)。此外,模型中控制公司(Firm)和年度(Year)固定效应。主要变量定义如表2所示。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的准自然实验发生在2016年12月,因此将《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年份定义为实验期(即2017-2018年),为保证实验事件发生前后的时间区间一致,选取2015-2018年为样本期间,研究对象为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然后,剔除金融类公司、ST、∗ST公司以及核心数据缺失的样本,同时保证政策出台前后样本具有可比性,剔除仅有《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前或者《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观测值的样本,最终获得11529个公司—年度观测值。本文的研究数据来自CSMAR和WIND数据库,并结合上市公司年报、东方财富网、新浪财经网、金融界、巨潮资讯网、深证交易所、上海交易所等专业网站所披露的信息对研究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和印证。为了保证数据有效性并消除异常值对研究结论的干扰,对相关连续变量均进行1%、99%的Winsorize缩尾处理。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样本企业中企业创新水平(PAT_1)的均值为0.424,标准差为1.132,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4.913,说明样本中企业创新水平差异较大。Post的均值为0.544,表明《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的样本约占总样本的54.4%;Treat的均值为0.365,表明样本中有36.5%的重污染企业。其他变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模型其他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则较低,大部分相关系数在0.30以内,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限于篇幅,文中未报告相关系数表)。
(二) 平行趋势假定检验
倍差法估计的前提条件是实验组与控制组在《环境保护税法》出台这一外生政策冲击之前具有同趋势性。因而,在进行倍差法估计之前需要检验是否满足平行趋势假定。表4报告了平行趋势假定检验结果。其中,第(1)列的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Year2016×TREAT的回归系数为-0.059,未通过显著性检验(t=-1.084),而交互项Year2017×TREAT系数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beta=0.208,t=3.632),交互项Year2018×TREAT系数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beta=0.241,t=4.178);第(2)列进一步控制公司特征变量后,交互项Year2016×TREAT的回归系数为-0.060,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t=-1.101),而交互项Year2017×TREAT系数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beta=0.205,t=3.599),交互项Year2018×TREAT系数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beta=0.231,t=3.999)。这表明《环境保护税法》出台这一外生政策冲击事件之前实验组样本与控制组样本之间的企业创新水平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而在《环境保护税法》出台这一外生政策冲击事件之后实验组样本与控制组样本之间的企业创新水平存在显著性差异。以上检验结果说明,本文构建的倍差法模型满足平行趋势假定,采用本文的检验模型可以有效检验税制绿色化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
(三) 基本回归结果分析
表5报告了税制绿色化对企业创新水平影响的基本回归结果。其中,第(1)列为全样本检验结果,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beta=0.137,t=3.551),对于回归结果的经济意义,列(1)中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分别为0.137,因为企业创新水平的均值为0.424,这意味着税制绿色化使得实验组企业(相比于控制组的企业)的企业创新水平上升了32.31%,即平均增加了约1.381项专利,由此本文研究假说H1得到验证。第(2)-(3)列为按照产权性质分组的检验结果,第(2)列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beta=0.101,t=1.567),而第(3)列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beta=0.156,t=3.168),表明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性质的重污染企业创新水平更高,支持本文研究假说H2的预期。第(4)-(5)列为按照融资约束(SA)中位数分组的检验结果,第(4)列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beta=0.078,t=1.403),而第(5)列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beta=0.197,t=3.592),表明与融资约束水平高的企业相比,融资约束水平低的重污染企业创新水平更高,支持本文研究假说H3的预期。第(6)-(7)列为按照行业竞争程度(HHI)中位数分组的检验结果,第(6)列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beta=0.085,t=1.432),而第(7)列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beta=0.128,t=2.082),表明与行业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相比,行业竞争程度低的重污染企业创新水平更高,支持本文研究假说H4的预期。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更换被解释变量、安慰剂检验以及替代性假说排除等方法进行稳健性测试。
(一)倾向得分匹配检验
为了缓解样本选择带来的估计偏误,本文使用倾向得分匹配与倍差法相结合(PSM—DID)的方法对模型进行重新回归。具体而言,以企业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盈利能力(Roa)、成长能力(Growth)为匹配特征变量进行可重复1:1最近邻匹配,匹配后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列(1)为全样本回归结果,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beta=0.151,t=3.297),意味着税制绿色化使得实验组企业(相比于控制组的企业)的企业创新水平上升了35.61%,即平均增加了约1.428项专利,本文研究假说H1得到验证。第(2)-(7)列为按照产权性质、融资约束、行业竞争程度分组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在第(3)、(5)、(7)列中均显著为正,而在第(2)、(4)、(6)列中均不显著,这表明税制绿色化能够显著提高重污染企业创新水平的现象在非国有性质、低融资约束、行业竞争程度低的企业中更为明显,以上检验结果依旧很好地支持了本文研究假说H2-H4。
(二)更换被解释变量检验
借鉴Makri等(2006)、Hsu等(2014)、付明卫等(2015)、江轩宇(2016)等的做法,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衡量其企业创新水平(PAT_2),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可以看出,交互项Post×Treat的系数在第(1)、(3)、(5)、(6)列中均显著为正,而在第(2)、(4)、(6)列中均不显著,这表明税制绿色化能够显著提高重污染企业创新水平,并且这一现象在在非国有性质、低融资约束、行业竞争程度低的企业中更为明显以上检验结果仍然很好地支持了本文研究假说H1-H4。
(三)安慰剂检验
前文的检验强有力地支持税制绿色化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创新水平,但如果实验组和控制组企业创新水平差异在《环境保护税法》出台之前已经存在,那么就有理由质疑《环境保护税法》政策事件并非完全的外生冲击。为了进一步消除这一问题的影响,借鉴王茂斌和孔东民(2016)的方法,本文将政策冲击事件前置2年,选择2015年作为虚拟的《环境保护税法》出台事件年度,定义2013-2014年Post取值为0,2015-2016年Post取值为1。表8列出了安慰剂检验(Placebotest)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各列中交互Post×Treat的系数为正但均不显著,这与前文的基本回归结果不一致,意味着前文的分析结果并不是由常规性的随机因素导致的,而是2016年年底的《环境保护税法》出台事件导致了本文的实证发现。由此,进一步支持了前文的研究结论。
(四) 基于环保补贴的考察
前文已证实了税制绿色化显著提升了重污染企业创新水平。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性特征,环境治理的收益小于成本,从理性经济人出发,治理者并没有积极进行环境治理的动力。为此,政府会对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给予一定环保补贴,激励企业更好地履行环境治理责任。那么,税制绿色化使得重污染企业较非重污染企业创新水平增加,是否因为重污染企业较非重污染企业获得的政府环保补助差异而导致这一现象呢?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构建如下倍差法模型:
其中,Subsidy为表示企业获得的政府环保补助。参考孔东民等(2013)的方法,Subsidy包括了政府环保补贴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Subsidy_1)和政府环保补贴金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Subsidy_2)两种度量方式,互为稳健性检验。政府环保补贴数据来源于公司年报附注中的“政府补助”项目,手工收集整理了企业获得的环污染物在线监测、烟气脱硫、COD减排奖励、废水处理、环境治理等环保补贴数据。其他变量同前文模型(1)。表9报告了考察政府补助影响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各列中交互项Subsidy×Post×Treat的系数为正但均不显著,表明政府给予的环保补贴对税制绿色化的创新溢出效应的激励作用有限,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前文结果受政府环保补贴的影响。
(五)基于环保投资的考察
值得注意的是,“费”改“税”的税制绿色化不仅会对企业创新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而且会调控企业环境行为、增加企业环保投资和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然而,传统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则认为环境规制的机会成本太高,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环境成本,而且会使得企业创新投入减少。那么,企业环保投资是否会对企业创新存在挤出效应呢?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构建如下倍差法模型:
其中,ENV为企业新增环保投资。借鉴Patten(2005)、胡珺等(2017)、程博等(2018)、张琦等(2019)的研究,采用当年新增环境资本支出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ENV_1)、当年新增环境资本支出金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ENV_2)两种度量方式,互为稳健性检验。企业新增环境资本支出数据来源于公司年报附注中的“在建工程”项目,手工收集整理了环境治理、污水处理、环保设计与节能、脱硫设备的购建、三废回收、与环保有关的技术改造等数据。表10报告了考察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各列中交互项ENV×Post×Treat的系数为正但均不显著,并未发现企业环保投资对企业创新的挤出效应,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前文结果受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
六、结 论
中央绿色发展理念能否切实转化为企业环境治理的动力,取决于作为污染主体的企业对中央环保政策的回应策略。而绿色税制是政府采用财政手段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重要工具,本文以《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作为外生政策冲击,基于“波特效应”假说的分析框架,采用倍差法检验税制绿色化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本文研究发现:税制绿色化通过增加环境成本压力、政治成本压力以及创新带来的潜在收益三方面显著推动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且该溢出效应在经过多种稳健性测试后依然成立。进一步研究发现,税制绿色化对重污染企业创新的推动作用在非国有性质、低融资约束、行业竞争程度低的企业中更为明显。此外,环保补贴对税制绿色化的企业创新溢出效应的激励作用有限,也未发现企业环保投资对企业创新存在挤出效应。总体来看,综合性环境规制工具是推动企业创新、协调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本研究系统识别和审视税制绿色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不仅可以缓解内生性问题的困扰,而且从企业创新视角为税制绿色化的效果评估提供了微观证据,丰富和拓展了企业创新与绿色税制改革方面的研究文献,对于全面认识税制绿色化进程如何促进企业创新、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后续税制改革和相关环境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